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营口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动态 >  正文
关于加强猪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9-05-22 08:47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市(县)区商业局:
  近期,墨西哥、美国等国家相继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对此,国务院、省市政府高度重视。4月30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对全市加强猪流感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商务部、省服务委也下发了加强猪肉市场监测和调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为保障全市肉类食品安全,确保消费品市场正常运行和繁荣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猪流感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猪流感防控工作。市商业局成立了猪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阎家民局长担任组长,郑更新、张道春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场运行科、市畜禽办、办公室等科室为成员。各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严密部署,精心安排,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依法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畜禽办对入厂(场)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屠宰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按规范进行屠宰加工操作,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缺陷产品召回和肉品质量信息追溯等制度,督促定点屠宰企业定期对屠宰车间、运输车辆和生猪待宰圈等进行消毒,确保厂(场)区整洁卫生。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要严格监督定点屠宰企业,对检疫检验处的病害生猪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小型屠宰点不具备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要制定地点统一处理,严防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出厂(场)。
  四、进一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全面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冷藏和运输病害猪肉以及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等行为,净化肉品流通市场。
  五、做好市场运行监测和预警工作
  各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猪肉等商品市场监测与调控工作,密切跟踪生猪、肉类的市场价格及供求变化情况。要组织力量,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它肉类商品销售场所,现场调查了解肉类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如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市商业局报告。
  六、严格加强生猪储备基地管理
  各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承担中央、省级、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的饲养基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储备数量和质量安全。督促养殖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强化防范措施,主动接收动检等有关部门的检疫检验,净化饲养场所的卫生环境。
  七、组织商品货源,确保市场供应
  各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通过加强产销衔接,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联系,扩大外埠采购等措施,保证市场均衡供应。要引导商业企业在维持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食品、生活用品、救灾物资等应急商品库存量,确保各类商品不断档、不脱销。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应急响应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防护服、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防控物质的商业储备,以备应急之需。同时要积极做好面向商业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努力维护消费品市场稳定。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