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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商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008-06-01 15:05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规范商业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商业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行政处罚基准
 (一)知法违法,不听劝阴,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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