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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煤炭经营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01-12 14:43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市县区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按照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对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的通知》(辽煤行管【2008】420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2008年度全面检查认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煤炭企业和2008年6月30日前经审查批准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参加全面检查。
  二、 检查内容
  1、是否继续具备《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计量设施和计量人员等条件。2、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5万吨、煤炭零售企业1万吨)。3、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4、煤炭经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5、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6、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矿生和加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7、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8、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 检查时间
  全面检查工作安排在2009年1月20日至3月30日进行。1月20日至2月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2月6日至2月20日为企业申报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为市(县)区煤炭监管部门整理上报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为市(县)区煤炭监管部门互查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为是煤炭管理部门整理上报阶段,4月初市煤炭管理部门申请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我市2009年全面检查工作审查验收。
  四、 检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情况;煤炭依法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法情况。自查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2、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条件和依法经营情况全面检查表。3、经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度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和规范的租赁协议)。6、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使用协议)。7、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8、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9、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证书复印件)10、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使用情况说明。11、2008年度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12、2008年全部煤炭购销发票复印件。13、2008年度会计报表。14、2008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所有材料按顺序采用活页形式装订成册。第4、5、6项没有变化不须提供材料。
  五、 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本次检查实行按检查项目打分的办法进行评定。总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为合格企业,总得分在60分至85分(含60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企业。
  六、 检查结果的处理
  1、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2、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3、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4、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5、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6、全面检查结束,由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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