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关于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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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7 10:47 文章来源:煤炭管理办公室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辽煤行管[2007]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联合打击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煤炭经营、无证无照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煤炭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工作任务
1、依法查处在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无煤炭经营资格证、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二是把落实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对经营、储运假劣煤炭猖獗,损害人身安全健康、危害环境后果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或整治工作不力,限期内不能扭转局面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加强协调与配合。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密切协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互相通报和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货值巨大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质审查。依法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对未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而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大力推行煤炭储运地的挂牌管理、挂牌标注,明确其煤炭质量指标、产地、煤矿企业名称等状况。
(四)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煤炭,严禁对外销售。同时,将监督抽查的结果向社会广泛公布,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五)加大舆论宣传报道力度。对专项行动工作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行动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煤炭质量抽查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专项行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报道。
四、工作安排
此次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2008年3月31日结束。2008年3月下旬为总结阶段,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2008年3月25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这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市、县、区针对辖区内煤炭掺杂使假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
(二)突出重点,实施联合检查。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可能发生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的储运场所,要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其质量、计量检测设施的合格情况以及有关质量、计量检验、检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
(四)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在专项行动中,要贯彻“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实施分类监管,对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加大检查频次。为其提供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服务。对多次发生故意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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