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辽宁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辽宁营口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营口煤炭 >  正文
营口市关于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2007-12-27 10:47  文章来源:煤炭管理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根据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辽煤行管[2007]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联合打击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使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和煤炭经营、无证无照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煤炭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整治。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工作任务
  1、依法查处在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无煤炭经营资格证、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责任制。一是落实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二是把落实责任追究作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对经营、储运假劣煤炭猖獗,损害人身安全健康、危害环境后果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或整治工作不力,限期内不能扭转局面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加强协调与配合。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密切协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互相通报和信息共享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货值巨大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资质审查。依法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对未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而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大力推行煤炭储运地的挂牌管理、挂牌标注,明确其煤炭质量指标、产地、煤矿企业名称等状况。
  (四)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的煤炭,严禁对外销售。同时,将监督抽查的结果向社会广泛公布,强化舆论监督。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资格的检查,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五)加大舆论宣传报道力度。对专项行动工作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宣传专项行动情况。一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二是公告煤炭质量抽查信息,引导消费;三是对专项行动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报道。
  四、工作安排
此次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2008年3月31日结束。2008年3月下旬为总结阶段,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于2008年3月25日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这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市、县、区针对辖区内煤炭掺杂使假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
  (二)突出重点,实施联合检查。各市、县、区商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可能发生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经营、运输企业的储运场所,要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其质量、计量检测设施的合格情况以及有关质量、计量检验、检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的现象,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
  (四)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在专项行动中,要贯彻“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实施分类监管,对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加大检查频次。为其提供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服务。对多次发生故意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无证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    2007-09-05 10:04
煤炭协会市区办事处向用煤单位推荐煤炭经营企业    2007-08-20 11:08
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情况    2007-07-11 10:26
关于重新统计煤炭经营企业情况的通知    2007-07-06 11:48
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企业名单    2007-07-03 10:45
关于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    2007-04-29 16:37
营口市煤炭经营监管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总结    2007-04-09 11:05
关于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2006-12-17 22:35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联系人: 张 悦 电话: 024-86894801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 燕 电话: 010-51651200-600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