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商业(粮食)局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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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04 20:10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粮食)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1、设立拍卖企业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2
2、设立典当行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2
3、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
服务对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
法律依据: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原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
3、《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每周2局务会集体审议。
备 注:所需条件、提交材料向责任科室咨询。
公开电话:2170552
4、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缫丝绢纺生产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184项“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核准。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2
5、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煤炭经营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48条;
2、《辽宁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第2章第9条。
办理程序: 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初审,省煤炭经营资格办公室负责审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资格审查。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2
6、煤炭监督
服务对象:1、依法对营口地区非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2、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
法律依据:1、《煤炭法》67、73、74条;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44至49条。
执法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3、填写和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科室:市场运行科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过错责任: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公开电话:2170552
7、酒类批发经营许可审批
服务对象:拟从事酒类经营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8条
执法程序: 1、酒类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酒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酒类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进行实地勘验;
3、符合条件的由市级以上酒类管理办,依照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
责任科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审批1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613117
8、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服务对象:酒类经营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6至10条、第27条。
办理程序: 1、酒类经营者领取《登记表》;
2、填写《登记表》要签字盖章;
3、提交备案登记材料;
4、确认、办理、立案、存档。
责任科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1、办理:60个工作日;
2、变更:30个工作日。
过错责任: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公开电话:2613117
9、监管酒类市场
服务对象:依法对营口地区酒类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酒类市场实施日常管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18、19条;
2、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至5条,21至36条;
3、《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4、8、9、19、22、24条。
办理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行政处罚;
4、听证;
5、执行。
责任科室:市酒类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
过错责任: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公开电话:2613117
10、生猪定点屠宰场(站)设置审批
服务对象:拟设立定点屠宰场(站)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15至18条。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不予许可)。
责任科室: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审批15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833368
1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
服务对象:对营口地区违反生猪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15至18条;
2、《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23至24条。
办理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行政处罚;
4、听证;
5、执行。
责任科室: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结案。
过错责任: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
公开电话:2833368
12、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办理时限:初审、审批、发证各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7
13、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经营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加油站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办理时限:初审、审批、发证各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7
14、燃料油经营企业资格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燃料油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2、《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3、《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7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更名换证初审
服务对象: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16、成品油批发、仓储和燃料油经营企业年审的初审及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年审的审批。
服务对象:从事相关项目经营的企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17、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认定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批。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18、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初审
服务对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查。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19、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
服务对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机动车经营主体。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后,向市商业(粮食)局申请备案管理。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20、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服务对象:拟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批准。
责任科室:生产资料流通科
公开电话:2170557
2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服务对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法律依据:1、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
2、辽宁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责任科室:粮食科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公开电话:2170553
22、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全市从事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1、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9条;
2、国家6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3、国家7部委《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
责任科室:市粮油检验站
公开电话:2182220
23、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初审
服务对象:设立直销服务网点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国务院[2005]443号令《直销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业(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商业厅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责任科室:现代流通发展科
公开电话:2170551
24、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指导
服务对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法律依据:1、辽整办发[2004]7号文件;
2、营政办[2005]1号文件。
责任科室:营口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电话:2170562
备注:
1、所需资料、提交有关证件及相关情况向责任科室咨询。
2、每周星期二,局务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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