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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市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07-04-01 16:38  文章来源:营口市整规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认真贯彻省整规办、食安办、定点办、商业厅、卫生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动监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整办联发[200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生猪屠宰市场秩序,提高上市肉品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工作重点

  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使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肉类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肉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确保城乡居民肉品消费卫生安全。

  严厉打击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存储和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生猪养殖关,确保饲料使用无违规,出厂(场)无疫病;严把生猪屠宰关,确保屠宰过程和肉类产品检疫检验程序规范、出厂生猪产品安全放心;严把市场销售关,确保运输设施合格、销售方式安全,严禁销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和病害肉。

  二、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生猪养殖集中整治。由动监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县、乡(镇)小型生猪养殖厂(场)使用饲料中是否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生猪产地检疫是否合法合规,病死生猪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集中整治。由商业部门牵头,公安、动监、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配合,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重点检查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是否经过检疫,屠宰过程的同步检疫和肉品检验是否规范,病死猪、病害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台帐制度是否规范。对乡镇屠宰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严肃处理宰杀病死猪、出厂(场)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行政边界地带等管理薄弱的区域,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业户进行集中查处。

  (三)肉食品生产加工集中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作坊式企业的进肉渠道是否正规、使用肉品的检验检疫证章、票据是否齐全有效,熟肉加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肉品市场集中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商业、动监、卫生、公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城乡超市、集贸市场、零售摊点的肉品检疫、检验印章的检疫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有无销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和病害肉等现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挂牌评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便于消费者识别。

  (五)肉类餐饮消费集中整治。由卫生部门牵头,工商、商业部门配合,重点检查宾馆、饭店、食堂、招待所等集体用肉单位是否使用合格(包括定点屠宰厂、非定点厂但手续齐全、检疫合格)的肉品,检疫检验证章是否齐全有效,台帐制度是否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构建和谐营口、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履行职责。此次集中整治由市整规办组织协调,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结合集中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实行拉网式检查,重点屠宰场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实行集中检查整治,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明确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职能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对涉嫌犯罪的破坏肉类市场秩序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黑势力和团伙案件更要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积极受理,快速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立案,依法处理。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完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任务。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市(县)、区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加大对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方面的新闻宣传报道力度,同时又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市(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地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整规办。
  
  四、工作安排

  全市生猪屠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和动员部署(3月15日—3月31日)。各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部署整治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9月30日)。相关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根据方案开展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和目标任务,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由市整规办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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