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口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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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17 08:57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联发[2008]2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营口,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推广品种及相关政策
2007年12月起全国在山东、河南、四川、青岛三省一市进行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对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三大类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的财政资金直补。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底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扩展到辽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并作为家电下乡的第二批试点地区。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市首批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本市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三、确定销售网点
(一)网点的选定:结合商务部、财政部全国公开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任务的21家销售企业(附件1),由各市(县)区商业局、财政局选定本地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承担我市家电下乡销售任务。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持营业执照、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要求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市(县)区商业局登记确认。对符合条件并登记确认的可以作为销售网点,并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为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负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点,一般每个乡镇应设立2—3个。
(二)应具备的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由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市(县)区级兑付方式。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帐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一式4份,购买人、乡财政所、县财政局、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报县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按《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加强营销管理
(一)组织好货源。销售企业要与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在货源、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如自行提高零售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四)建立健全退货机制。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制订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不及情况的处理。各市(县)区在选定销售网点并设立乡镇销售点时,至少每个乡镇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为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事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事故发生,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当地商业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的责任。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公安、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七、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影响广泛,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声誉,事关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商业局、财政局、经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县)区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责任制,并抽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的组织、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市(县)区商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并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确保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及时、准确的完成信息填报及反馈工作;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联系电话,加强信息沟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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