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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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17 22:35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
为做好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现将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复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06年复查工作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起,到2007年1月31日结束。
2、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5日领取2006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及相关材料。
3、2006年12月15日至2006年12月2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4、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1月15日为企业申报阶段。
5、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25日县、区管理部门审查、上报阶段。
6、2007年1月25日至1月31日市管理部门审查、上报阶段。
二、年度复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情况;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1、自查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3、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储煤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证明);
6、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7、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购销发票复印件;
8、2006年度会计报表;
9、注册资金证明;
10、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年度复查结果认定
年度复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合格的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金达到各种经营方式的要求(批发500万元,零售200万元,型煤加工10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储煤场地(批发3000平方米,零售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1000平方米);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5、年销售量达到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的标准(批发不低于10000吨,零售不低1000吨,型煤加工不低于500吨);
6、能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定煤炭购销合同;
7、年度复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8、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四、复查结果的处理
1、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3、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4、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交年度复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督的,视同复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5、在年度复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注:凡煤炭经营企业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注册资金达不到,不予换证,视同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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