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2006-12-17 22:35  文章来源:营口市商业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企业:

  为做好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复查工作,现将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复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复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06年复查工作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起,到2007年1月31日结束。

  2、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5日领取2006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及相关材料。

  3、2006年12月15日至2006年12月2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4、2006年12月25日至2007年1月15日为企业申报阶段。

  5、2007年1月15日至2007年1月25日县、区管理部门审查、上报阶段。

  6、2007年1月25日至1月31日市管理部门审查、上报阶段。

  二、年度复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煤炭经营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煤炭质量检验情况;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煤炭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情况;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1、自查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3、煤炭经营资格复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固定办公场所、储煤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协议证明);

  6、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7、2006年煤炭买卖合同,购销发票复印件;

  8、2006年度会计报表;

  9、注册资金证明;

  10、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年度复查结果认定

  年度复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合格的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1、注册资金达到各种经营方式的要求(批发500万元,零售200万元,型煤加工10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储煤场地(批发3000平方米,零售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1000平方米);

  3、有固定经营场所;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5、年销售量达到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的标准(批发不低于10000吨,零售不低1000吨,型煤加工不低于500吨);

  6、能够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定煤炭购销合同;

  7、年度复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8、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四、复查结果的处理

  1、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2、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3、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4、在规定时间内,对未提交年度复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督的,视同复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5、在年度复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注:凡煤炭经营企业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注册资金达不到,不予换证,视同自动放弃煤炭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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